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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申请表、应聘登记表等文件是否可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文件内容中仅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部分内容,不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明确了双方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可以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上述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025-09-01
用人单位先发录用通知、后无故取消,再表示可按原条件入职,是否仍需担责?

2025-09-01
一国企登报喊话,要求61名职工回来上班

近日,甘肃某公司登报“喊话”该公司煤矿61名职工限期回单位上班一事,引发关注。 7月11日,该公司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启事》,称该公司职工赵某等61人无故多次或长期旷工不上班,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求这61人自《启事》登报之日起15日内限期返回单位并确保出勤正常。逾期不到者,该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此《启事》视同送达本人。

2025-07-22
员工因拒绝加班被领导打伤,算工伤吗?

史某是浙江某机械公司设计工程师。2015年3月21日13时左右,史某向公司总助周某请假提早离开单位,周某同意请假但要求其在3月22日到公司加班。史某因家中有事不能来加班,周某不予同意,二人发生纠纷。史某被周某打伤,由派出所接警后进行处理。2016年1月28日,法院作出(2016)浙021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2015年3月21日13时许,周某因加班问题与史某发生争吵,周某先打了史某一记耳光,后二人在互相拉扯过程中,周某将史某推倒在地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史某系暴力作用致尾骨骨折、脱位,构成轻伤二级。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处罚。2015年6月9日,史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3月11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史某因不能加班与管理人员之间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致受伤的情形,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史某在单位内遭受暴力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对史某所受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史某不服上述决定,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07-22
员工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直接申请仲裁或法院解除劳动合同,可行吗?(浙江地区)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未事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直接请求仲裁或法院裁判解除的,一般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浙高法民一[2019]1号)

2025-07-22
退休当月的工资如何支付?(浙江地区)

职工退休当月,无论哪一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企业都应支付当月的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4〕218号)》)

2025-07-21
“痛经假”再次登上热搜

近日,#多地明确女职工可休痛经假#这一话题登上热搜在网上引起热议。据最新统计,目前全国已有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湖北、云南等约20个省市,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休息时间普遍在1~2天,最多的是3天。 各地“痛经假”的区别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适用的工种范围和是否需要医疗证明。通过对比各地政策可以看到,上海、广东、湖南、江西和福建5个省份的“痛经假”只有特定工作种类的女性能放。而在“痛经假”面向所有女性的15个省份里,有11个省份须提供医疗机构证明。

2025-07-21
领取养老金的“银发劳动者”提供劳务时受伤,能要求误工费吗?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银发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误工费吗?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已领取养老金的“银发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案件,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