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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完成KPI后离职,被拒发16万元奖金合法吗

2024-05-27

【2024.5.17 来源于:中工网】

林某在南京的一家电梯销售公司担任区域销售经理,完成了年度KPI后不久,林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便以单位制度变更为由,不给他发绩效奖金了,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2017年12月13日,林某入职某电梯销售公司,担任区域销售经理一职,劳动合同签订至2024年12月12日。双方约定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销售人员提成工资及年度目标奖金等构成,提成工资和目标奖金一般于每年农历春节前统一发放,电梯销售公司的财务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2021年10月25日,林某因个人原因从电梯销售公司正式离职,工作时间已满上一整年财务年度(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根据公司销售奖金政策,林某可以领取提成工资和年度目标奖金,但电梯销售公司却根据2021年9月18日颁布的《员工手册》中新增的相关规定拒绝向林某发放以上款项。林某遂向雨花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梯销售公司支付提成工资和年度目标奖金。公司辩称,奖金(含年度目标奖金、提成工资等)发放日在册的员工方能取得奖金;在奖金发放日前离职的员工,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其奖金。该员工手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向全体员工公示,林某本人知晓其内容。公司于每年1月经考核后向员工发放上一财年的奖金,林某于2021年10月25日离职,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公司有权不向林某发放其奖金。

法院审理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销售奖金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用人单位的奖金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应当结合员工离职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电梯销售公司2021年9月18日生效的新版《员工手册》关于奖金发放条件的修改和公示程序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该条款内容生效于2020/2021财年结束前12日,以此否定林某已按照《销售奖金政策》《2020/2021财年年度目标奖金协议》所完成工作业绩对应的提成工资、年度目标奖金领取权利,有违公平合理原则,明显属于排除林某的合法权利。

综上,法院认为,新版《员工手册》中关于奖金发放条件的规定对林某不发生法律效力,电梯销售公司应当按照修改前的规章制度和协议约定向林某发放案涉提成工资、年度目标奖金。


【蓝白快评】

在上述新闻中,员工离职前公司修改了规章制度,并新增了奖金发放日前离职的员工,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奖金的规定。虽然该规章制度的修改已履行法律要求的民主程序,但法院最终以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为由,认定公司应补足奖金。

关于员工在奖金发放前离职,是否可以正常取得奖金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而这一点,在法律层面并未有明确规定。此前,在最高院指导案例183号中,法院认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