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峰客户关系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郑海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益峰公司2014年11月、12月对郑海琳的绩效考核方式是否有效;二是益峰公司关于病假工资的补充规定对郑海琳是否适用;三是益峰公司是否应当向郑海琳支付经济补偿金。

许晓栋与上海捷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确认原告工资由固定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及奖金组成,绩效工资和奖金因考核结果不同而有浮动,故被告根据原告工作表现及业绩有权对原告绩效工资和奖金予以调整,原告以2016年12月工资低于之前月平均工资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差额,依据不足,本院难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