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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超时加班情况下,劳动者自主合理安排休息不应认定为旷工——冯某某、常某某诉宁波某环保建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4-05-14

【2024.4.30 来源于:浙江天平】

浙江省法院、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常某某、冯某某于2018年进入宁波某环保建材公司工作。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二人多次进行听力方面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被认定为职业禁忌症,建议专科治疗。2021年5月,该公司以冯某某、常某某于2021年1月至5月期间无故旷工累计分别达7天、6.5天,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考勤记录显示二人在职期间基本没有休息日,除了前述公司主张的旷工日期及春节假期外基本满勤,每天工作十二小时以上。另查明,公司主张的旷工日期中,有数日是冯某某、常某某前往医院进行听力检查。双方就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产生争议。本案经仲裁后,常某某、冯某某又诉至法院。

 

裁审结果

一审:判决宁波某环保建材公司向冯某某、常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意义上的旷工,应理解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合理劳动时间内无正当理由缺勤、不提供劳动。本案中,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虽载明了具体旷工日期,但其中数日冯某某、常某某是因职业禁忌症进行听力检查,不能认为是无正当理由未出勤、不提供劳动。此外,考勤表表明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已大幅超过法定工作时长以及合理的加班限度,必然严重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休息休假权利。在此情况下,冯某某、常某某关于其自行安排休息的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公司以冯某某、常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冯某某、常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新闻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dlBXIU1EPlZRTqGeTOQm1g


蓝白快评

本案涉及职业禁忌劳动者的处理问题。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被确认为职业禁忌后应注意及时调岗、妥善安排,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安排工作时间,反之,裁审机关可能认定用人单位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及休息休假权利。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败诉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工作安排欠缺合理性。

但同时,本案中两名员工以确诊职业禁忌后需做听力检查、用人单位工作安排超出合理限度为由直接选择不出勤的做法,也有待商榷。我们理解,对于员工未与用人单位沟通直接不出勤的行为,裁审机关亦应予以相应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