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劳动者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广东地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已废止,但据裁审机关口径,其仍可参考)第9条规定,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