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强制买断工龄?
不需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股权转让属于投资人变更,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工龄买断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是否需要强制买断工龄?
不需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劳动者将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非强制需要买断工龄。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竞业限制期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只不过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能否继续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并不必然免除竞业限制义务,单位仍可要求其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上海地区)
并非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七条也规定:“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因此法律并不强制要求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签订采用书面形式,相应非全日制劳动者也不能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享有停工留薪期吗?(上海地区)
享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怎么判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休假、奖金标准的变更是否符合书面变更的要求?(上海地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