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上海地区)

并非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七条也规定:“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因此法律并不强制要求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签订采用书面形式,相应非全日制劳动者也不能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并非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七条也规定:“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因此法律并不强制要求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签订采用书面形式,相应非全日制劳动者也不能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