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劳动关系下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烟台地区)
可以。根据山东省烟台市中院 烟台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烟中法[2019]58号)第七条,全日制劳动关系下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 推动取消报到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要稳定和扩大就业,破除影响就业特别是新就业形态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加快调整相关政策,把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医保改革规划编制正式启动:涉及14亿参保人,单位与职工缴费比例或调整
“十四五”是我国医保制度从长期试验性改革状态走向成熟定型的关键时期,正在编制中的医保“十四五”规划与14亿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监管发文!严打“假外包、真派遣”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

企业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违法!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能否依据工伤认定书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重庆地区)
不可以。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四)》第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即使有关部门出具了工伤认定书,劳动者亦不能依据工伤认定书请求确认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浙江地区)
不适用。根据《浙江省高院、省劳动人事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浙高法民一〔2019〕1号)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系针对劳务派遣关系的特别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是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无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推行“特殊工时”告知承诺制!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近日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拟于明年1月1日实施。《条例》在总结深圳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引综合试点改革实施方案内容,围绕当前营商环境的“痛点”“堵点”进行了一系列全新制度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