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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能否依据工伤认定书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重庆地区)

2020-11-23

不可以。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四)》第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即使有关部门出具了工伤认定书,劳动者亦不能依据工伤认定书请求确认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