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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如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替代通知期工资(简称“代通金”),其支付标准如何确定?(上海地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五条,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2020-09-21
凭借打卡记录能否认定存在加班?(北京地区)

不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0条规定: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2020-09-14
妇女节、青年节等节日,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息的,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不用。需要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法定假日,是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回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020-09-14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即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是否应当剔除非正常出勤月工资?(东莞地区)

剔除。根据东莞市中院、市仲裁委关于发布《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东中法﹝2019﹞73号),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基数时,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月份的工资一般予以剔除。正常出勤月份是指当月正常工作时间满勤,且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一般不区分原因。

2020-09-07
约定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而劳动者拒绝的,能否追索劳动者剩余服务期的赔偿责任?(上海地区)

可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准许。此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终止。

2020-09-07
员工与单位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可以反悔吗?

一般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08-31
员工口头辞职后就自行离岗联系不上了,单位能否直接给他办退工?(江苏地区)

不可以。依据《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单位应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固定员工自行离职的事实,例如电话要求员工过来办离职手续等,或者要求员工出勤,员工多日不理的,根据规章制度以旷工违纪解除。

2020-08-31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原工资性收入”是指什么?(上海地区)

依据1996年《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