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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要扣税吗?(全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020-08-24
实行年薪制的劳动者,每月的工资应该如何发放?(上海地区)

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修订)第六条之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2020-08-17
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判决无效的,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应当如何计算?(广东地区)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20-08-17
对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是否有时间上限?(北京地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4年)之内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没有规定时间上限,即未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间与因此支付的双倍工资时间相同,而不受支付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上限限制,但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2020-08-10
双倍工资中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上海地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三款第2条,对于双倍工资中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可按赔偿金看待,属于“一裁终局”的处理范围。

2020-08-10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吗?(北京地区)

依情况而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第17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除外。

2020-08-03
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上海地区)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三款第3条的规定,如双方当事人对给付经济补偿事实没有异议,仅对是否已支付或支付金额大小有争议的,从快速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该经济补偿如在“一裁终局”标的额范围内的,可通过“一裁终局”的途径解决。

2020-08-03
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当如何计算?(上海地区)

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之规定,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X 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