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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吗?(北京地区)

依情况而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第17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除外。

2020-08-03
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上海地区)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三款第3条的规定,如双方当事人对给付经济补偿事实没有异议,仅对是否已支付或支付金额大小有争议的,从快速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该经济补偿如在“一裁终局”标的额范围内的,可通过“一裁终局”的途径解决。

2020-08-03
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当如何计算?(上海地区)

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之规定,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X 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2020-07-27
每年例行的工资、休假、奖金等的调涨,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呢?(上海地区)

属于。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三条之规定,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2020-07-27
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实行全日制用工,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北京地区)

不需要。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不过解答也提及要在审理中注意全日制劳动关系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区分,充分保障劳动者实际权利。

2020-07-20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持经济补偿金?(北京地区)

支持。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5条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2020-07-20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如何确定?(浙江地区)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5〕9号文)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故停工留薪期一般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止的期间确定,且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通过以上方法无法判断但又确需病休的,可以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等,参照门诊病历的相关就医记录予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期间。

2020-07-13
违反规章制度并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浙江地区)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一般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月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20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