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上海地区)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三款第3条的规定,如双方当事人对给付经济补偿事实没有异议,仅对是否已支付或支付金额大小有争议的,从快速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该经济补偿如在“一裁终局”标的额范围内的,可通过“一裁终局”的途径解决。
如案情比较复杂,涉及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等内容的审查以及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发生争议的,通过“一裁终局”方式处理不利查明案件事实的,该经济补偿争议不宜通过“一裁终局”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