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后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天津地区)
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改判!部分月份无单位转账不能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固定
张某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如何认定?

线上提前提示“退休”,领养老金更便捷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包括推进政策落实、优化经办流程、提升经办系统功能、加强数据共享、完善长效工作机制5个方面共31条措施,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

退休人员和实习生将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10月21日,广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单位从业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登录省人社厅网站在线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0月28日。

垂直补贴、政策延期,为企业和劳动者纾困再助力

工伤职工辞职,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重庆地区)
不一定。根据《重庆市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五)(2019年)第六条,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以工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请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同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在此前已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在新用人单位未订立两次劳动合同,但在前后用人单位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与新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否应予支持?(浙江地区)
支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2019年)第三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订立劳动合同次数。因此,如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提出与新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
近日,人社部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