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部分月份无单位转账不能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固定

【案情概要】
张某某自2010年5月到某食品公司工作,某食品公司根据张某某的工作情况按月结算劳动报酬,当月发放上一个月工资报酬。根据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张某某工资发放情况为2010年9、10、11月发放了工资,2011年9、10、11月发放了工资,2012年1、2、3、4、5、6、7、8、9、10、11、12月发放了工资,2013年1、2、3、4、12月发放了工资,2014年1、2、3、4、5、6、7、8、9、10、11月发放了工资。
2015年2月28日,某食品公司要求张某某填写入职登记表,为其办理了正式的入职手续。
2019年4月,某食品公司的工作人员吴某与张某某通话,通知张某某到车间工作。后张某某以本人家中有事为由,提出辞职,2019年4月22日,某食品公司通知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5月8日,张某某以某食品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张某某与某食品公司自2010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等,后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
【争议焦点】
张某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如何认定?
【判决结果】
仲裁:双方自2015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双方自2015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双方自2010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蓝白评析】
本案是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争议焦点是部分月份无单位转账能否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固定,进而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往往是主要考量因素之一。在发放名目上,一般以工资名目支付;在发放金额上,通常具有相对固定性;在支付时间上,按月定时支付,具有规律性。因此,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通常会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和周期性的特点。但如果单位发放工资断断续续,实践中又会如何认定呢?
基于张某某的工资发放情况,本案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提供的工资发放银行明细显示,2010年5月至2014年12月,某食品公司给张某某发放的工资断断续续,不能证明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二审法院认为,某食品公司自2010年9月开始有规律地按月向张某某支付款项,款项备注为工资,且数额在一定期限内比较固定,符合工资发放的基本特征。某食品公司主张2015年2月28日之前张某某系其工作时间不固定的临时雇员,但2011年、2013年有部分月份张某某无某食品公司通过银行向其发放工资的记录并不能证明张某某的工作时间不固定,某食品公司提交的入职登记表也仅有落款时间而并未载明张某某的入职时间,故法院对某食品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因某食品公司第一次向张某某发放工资的时间为2010年9月,故二审法院确认双方自2010年8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从本案二审判决来看,部分月份无单位转账并不必然影响工资发放整体过程的持续性,不能证明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固定,从而直接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当然,本案一审、二审出现不同的判决,亦可以看出法院对于此类情形下劳动关系的确认亦存在争议,实践中亦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认定。蓝白建议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应规范入职流程,并根据不同的用工类型采取不同的用工管理,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用工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