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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

2020-10-19

【2020.10.12来源于:中人社传媒】

    近日,人社部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各级人社部门要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解决稳岗压力大、生产经营用工波动大的问题。重点关注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引导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对通过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可按规定继续实施。

同时,加强对共享用工的就业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把企业间共享用工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及时了解企业缺工和劳动者富余信息,免费为有用工余缺的企业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对接活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

《通知》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及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指导企业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知情权;指导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通知》还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维护好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和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加强对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的处理,加大调解力度,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做好调裁审衔接,及时处理因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共享用工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蓝白快评】

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共享用工这一新型用工模式随之产生。企业之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对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高劳动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定就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因共享用工缺乏相关法律规范,在此用工模式下原企业、缺工企业、共享员工以及政府部门的角色定位与权利义务亟需理顺,并加以规范

今年2月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门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政策口径,对开展“共享用工”模式加以指导。明确“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原用人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此后,深圳、青岛等地纷纷出台有关“共享用工”的地方政策。

本次人社部正式下发《通知》,加强对共享用工的指导与服务,并再次明确“共享用工”模式下的相关事项,以此促进共享用工有序开展,进一步发挥共享用工对稳就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