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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后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天津地区)

2020-11-02

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