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单位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可以反悔吗?
一般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员工口头辞职后就自行离岗联系不上了,单位能否直接给他办退工?(江苏地区)
不可以。依据《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单位应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固定员工自行离职的事实,例如电话要求员工过来办离职手续等,或者要求员工出勤,员工多日不理的,根据规章制度以旷工违纪解除。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原工资性收入”是指什么?(上海地区)
依据1996年《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员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要扣税吗?(全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实行年薪制的劳动者,每月的工资应该如何发放?(上海地区)
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修订)第六条之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判决无效的,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应当如何计算?(广东地区)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是否有时间上限?(北京地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4年)之内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没有规定时间上限,即未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间与因此支付的双倍工资时间相同,而不受支付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上限限制,但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双倍工资中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上海地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三款第2条,对于双倍工资中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可按赔偿金看待,属于“一裁终局”的处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