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中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上海地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三款第2条,对于双倍工资中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可按赔偿金看待,属于“一裁终局”的处理范围。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三款第2条,对于双倍工资中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可按赔偿金看待,属于“一裁终局”的处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