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浙江地区)
不适用。根据《浙江省高院、省劳动人事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浙高法民一〔2019〕1号)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系针对劳务派遣关系的特别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是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无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11-23
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浙江地区)
根据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2020-11-16
年终奖、季度奖如何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江苏地区)
根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第十条,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季度奖应当作为计算平均工资内容。但年终奖、季度奖应当分摊计算至相应的月份,分摊计算后,如果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不宜作为计发数额。
2020-11-16
员工未婚先育,能够享受产假待遇吗?(上海地区)
不能。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2020-11-09
劳动者被母公司指派到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等职务,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浙江地区)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劳动者被母公司指派到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等职务的,在确定与谁建立劳动关系时,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以书面劳动合同为准;
2020-11-09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多次工伤的,离职时用人单位如何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20-11-02
职工与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后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天津地区)
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0-11-02
工伤职工辞职,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重庆地区)
不一定。根据《重庆市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五)(2019年)第六条,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以工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请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同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在此前已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