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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能否得到支持?(重庆地区)

不一定。根据《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三)第二条,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仅凭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能得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结论,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以下事实的,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明确表示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作出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承诺、保证;(三)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利;(四)劳动合同文本系由劳动者制作或者提出;(五)劳动者系具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主管人员或专职人员。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前述事实存在的,对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蓝白提醒:对于该问题的执行口径各地会有不同,江浙沪地区普遍对该情形下劳动者的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2020-09-2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上海地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四条(四),《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2020-09-28
劳动者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过高,举证责任是否由劳动者承担?(上海地区)

不一定。根据2019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民营企业商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的一般思路和方法”一节,在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畸高的情况下,法官可适当分配举证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就违约金约定数额的合理性及特定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进行举证。

2020-09-21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如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替代通知期工资(简称“代通金”),其支付标准如何确定?(上海地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五条,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2020-09-21
凭借打卡记录能否认定存在加班?(北京地区)

不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0条规定: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2020-09-14
妇女节、青年节等节日,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息的,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不用。需要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法定假日,是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回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020-09-14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即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是否应当剔除非正常出勤月工资?(东莞地区)

剔除。根据东莞市中院、市仲裁委关于发布《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东中法﹝2019﹞73号),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基数时,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月份的工资一般予以剔除。正常出勤月份是指当月正常工作时间满勤,且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一般不区分原因。

2020-09-07
约定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而劳动者拒绝的,能否追索劳动者剩余服务期的赔偿责任?(上海地区)

可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准许。此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终止。

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