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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在新用人单位未订立两次劳动合同,但在前后用人单位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与新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否应予支持?(浙江地区)

支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2019年)第三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订立劳动合同次数。因此,如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提出与新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2020-10-26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能否在其离职前调岗?(上海地区)

可以。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2020-10-19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先通知工会,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不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2020-10-19
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设置担保是否有效?(上海地区)

有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十二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务“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务的,该约定无效。

2020-10-12
怀孕女职工以“习惯性流产”为由申请产前假,用人单位能否不批?(上海地区)

不可以。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2020-10-12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能否得到支持?(重庆地区)

不一定。根据《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三)第二条,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仅凭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能得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结论,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以下事实的,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明确表示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作出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承诺、保证;(三)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利;(四)劳动合同文本系由劳动者制作或者提出;(五)劳动者系具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主管人员或专职人员。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前述事实存在的,对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蓝白提醒:对于该问题的执行口径各地会有不同,江浙沪地区普遍对该情形下劳动者的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2020-09-2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上海地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四条(四),《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2020-09-28
劳动者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过高,举证责任是否由劳动者承担?(上海地区)

不一定。根据2019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民营企业商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的一般思路和方法”一节,在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畸高的情况下,法官可适当分配举证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就违约金约定数额的合理性及特定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进行举证。

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