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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以“习惯性流产”为由申请产前假,用人单位能否不批?(上海地区)

2020-10-12

不可以。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