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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设置担保是否有效?(上海地区)

2020-10-12

有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十二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务“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务的,该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