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 日本語

公司与员工签订工伤私了协议,赔偿金额比法定标准低有效吗?

原则上,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员工方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应当有所认识,双方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若《工伤赔偿协议》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说明各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知情,若员工方未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有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工伤赔偿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一般来说,对各方当事人是具有约束力的。实践中,一般在工伤鉴定结论出来后,员工在对自己权利义务明确知晓前提下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如果鉴定结论未出,员工对补偿金额存在较大错误认识的,协议无效。

2020-12-21
劳动者患新冠肺炎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广东地区)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17条:劳动者患新冠肺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者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2020-12-14
劳动者故意隐瞒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拒不配合接受检查、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或者劳动者拒不遵守或接受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安排,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1条: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上述情形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或比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3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020-12-14
职工拒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可否暂缓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拒绝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者办理交接手续时隐瞒重要信息,甚至不辞而别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的规定,实际上是为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了程序上的设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在未办理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以此来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避免因为岗位人员更替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2020-12-07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劳动合同是终止还是解除?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而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四、五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020-12-07
被派遣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劳动者是否可依《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要求用工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重庆地区)

2020-11-30
全日制劳动关系下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烟台地区)

可以。根据山东省烟台市中院 烟台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烟中法[2019]58号)第七条,全日制劳动关系下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2020-11-30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能否依据工伤认定书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重庆地区)

不可以。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四)》第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即使有关部门出具了工伤认定书,劳动者亦不能依据工伤认定书请求确认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