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多次工伤的,离职时用人单位如何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与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后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天津地区)
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职工辞职,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重庆地区)
不一定。根据《重庆市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五)(2019年)第六条,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以工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请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同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在此前已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在新用人单位未订立两次劳动合同,但在前后用人单位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与新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否应予支持?(浙江地区)
支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2019年)第三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订立劳动合同次数。因此,如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提出与新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能否在其离职前调岗?(上海地区)
可以。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先通知工会,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不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设置担保是否有效?(上海地区)
有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十二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务“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务的,该约定无效。

怀孕女职工以“习惯性流产”为由申请产前假,用人单位能否不批?(上海地区)
不可以。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