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 日本語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上海地区)

并非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七条也规定:“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因此法律并不强制要求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签订采用书面形式,相应非全日制劳动者也不能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021-02-08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享有停工留薪期吗?(上海地区)

享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2021-02-08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02-01
怎么判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休假、奖金标准的变更是否符合书面变更的要求?(上海地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2021-02-01
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021-01-25
超过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期限,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上海地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工资与正式工资之间的工资差额。

2021-01-25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也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是否仍然需要全额支付赔偿金?(上海地区)

若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不可能继续履行的,即使个人存在一定过错,用人单位仍需依法全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21-01-18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恢复劳动关系,个人存在过错的,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应当如何处理? (上海地区)

根据《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该条在司法实践中极少使用。

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