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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021-01-25
超过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期限,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上海地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工资与正式工资之间的工资差额。

2021-01-25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也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是否仍然需要全额支付赔偿金?(上海地区)

若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不可能继续履行的,即使个人存在一定过错,用人单位仍需依法全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21-01-18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恢复劳动关系,个人存在过错的,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应当如何处理? (上海地区)

根据《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该条在司法实践中极少使用。

2021-01-18
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但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主张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该诉请是否支持?(上海地区)

根据《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的规定,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无需另外办理签证手续、免办《外国人就业证》、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手续等等。故倾向认为,对于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外籍人员,如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可以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021-01-11
关于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上注明的单位与实际就业单位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外国人与实际就业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问题。(上海地区)

根据《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如外国人实际就业单位与就业证注明不一致的,违反了行政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故其与实际就业单位之间应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1-01-11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如何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旧规定相比,删除了“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这一表述,意味着今后就这一问题上将以劳动者的经济损失为赔偿标准,可能对劳动者的维权举证带来一定困难。

2021-01-04
用人单位能否以口头形式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与此前规定相比,新的司法解释除了“实际履行”,还增加了“协商一致”的要求。也正因此,用人单位在实操中需要注意留存与劳动者协商的相关证据。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