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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在女员工休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待生育保险向公司打款后一次性支付员工生育期间工资待遇?(南京地区)

不可以。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而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及相关规定,在江苏地区,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并非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而是通常由社保部门在生育女职工产假期满次月发放到其所在参保单位后,再由用人单位发给生育女职工,具体操作时,如果生育津贴金额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如果生育津贴金额高于产假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高出产假工资的部分要发放给生育职工。 因此,在江苏地区,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并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后领取生育津贴后进行“查缺补漏”,若用人单位未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一方面会影响女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亦可能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继而可能承担法律规定的“推定解雇”的经济补偿金。

2023-01-09
劳动者加班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安徽地区)

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六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平均工资计算; (四)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022-12-05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如何确定用人单位责任?(北京地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6条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22-12-05
因发生竞业限制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能否约定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184号案》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2022-11-24
育儿假是否可以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

可以。根据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规〔2022〕18号)第三条(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2022-11-24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基数的封顶数以何地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2022-11-15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广东地区)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2022-11-15
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有何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五、关于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赔偿问题 (一)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二)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

202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