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解除是否要支付医疗补助费?(上海地区)

需要。根据原劳动部481号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然而481号文已于2017年废止,那么上海地区医疗期满解除是否还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呢?答案是应当。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由此可见,尽管国家层面的法规文件业已废止,关于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情形,上海地区仍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