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职工请休哺乳假,公司是否必须批准?(上海地区)
一、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二、根据《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三、根据《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107号)规定: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以下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1、产后抑郁症;2、全子宫切除术后;3、有前述所列的产前严重的妊娠合并症,产后未缓解的;4、产时曾经历危重抢救,目前仍存在重要脏器功能损害;5、婴儿有先天缺陷致喂养困难:早产儿、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6、双胎及以上;7、婴儿患有中重度营养不良、贫血、佝偻病;8、婴儿曾患有严重感染性疾病:如败血症、脑膜炎、肺炎等;9.婴儿患有遗传代谢性疾病。以上可能影响正常生育和严重影响母婴健康的疾病,均须副主任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医师确诊,并由其所在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医务处(科)盖章证明。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江苏地区)
符合。根据《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第五条,工伤职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未发放或未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浙江地区)
不能。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浙高法民一【2019】1号)第九条,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为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企业平均工资高于本人工资,导致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部分的,应如何处理?(江苏地区)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生育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换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生育津贴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用人单位在发现违纪行为多久内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浙江地区)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文号:浙高法民一[2014]7号) 第八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答: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一般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月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用人单位在发现违纪行为多久内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重庆地区)
根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再追究该违章责任”。

用人单位在发现违纪行为多久内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重庆地区)
根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再追究该违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