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后能否再次提起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此外,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2024-05-27
企业搬迁,劳动者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广东地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已废止,但据裁审机关口径,其仍可参考)第9条规定,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024-05-13
员工距离退休还余1个月时发生工伤,目前停工留薪期预计3个月,是否需要延迟退休?(上海地区)
不需要延迟退休,但用人单位的相应补助有一定特殊性。 到达退休年龄前,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7条规定,停工留薪期间原薪酬福利待遇维持不变,需要公司按月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后,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第8条的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
2024-05-13
如何认定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湖北地区)
根据湖北省人社厅发布的《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 指引(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认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一)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二)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 (三)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不能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2024-04-03
无锡市有关病假待遇标准的规定?(江苏地区)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现无锡最低工资标准为2490元,即2490元*80%=1992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024-04-03
招聘其他企业内退员工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四川地区)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待岗、停薪留职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其中,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除工伤保险外),或劳动者以新的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024-03-27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是否影响工伤保险待遇?(陕西地区)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构成工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侵权第三人已经全额给付劳动者不可能重复发生的医疗费后,用人单位无需再重复给付,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2024-03-27
职工可否自愿放弃休年假?
可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职工自愿放弃休年假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但此涉及职工处分自身劳动权利,职工放弃年休假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提出。
2024-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