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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职工请休哺乳假,公司是否必须批准?(上海地区)

2023-08-07

一、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二、根据《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三、根据《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107号)规定: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以下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1、产后抑郁症;2、全子宫切除术后;3、有前述所列的产前严重的妊娠合并症,产后未缓解的;4、产时曾经历危重抢救,目前仍存在重要脏器功能损害;5、婴儿有先天缺陷致喂养困难:早产儿、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6、双胎及以上;7、婴儿患有中重度营养不良、贫血、佝偻病;8、婴儿曾患有严重感染性疾病:如败血症、脑膜炎、肺炎等;9.婴儿患有遗传代谢性疾病。以上可能影响正常生育和严重影响母婴健康的疾病,均须副主任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医师确诊,并由其所在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医务处(科)盖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