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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平均工资高于本人工资,导致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部分的,应如何处理?(江苏地区)

2023-07-11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