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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合同到期已超一年,单位仍继续用工,但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随时终止或解除吗?(上海地区)

不可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此情况下,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支付二倍工资义务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但不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020-12-28
员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误工,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误工费,单位还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吗?

不需要。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应当遵循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用。 (“就高原则”是指上述侵权损害和工伤保险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2020-12-28
公司提供了宿舍,员工却在外租房,公司需承担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风险吗?

关于“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近亲属居住地以及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动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虽然公司提供宿舍,但员工依然有权在外面租房居住,实际经常居住于租住地。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若员工在该次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020-12-21
公司与员工签订工伤私了协议,赔偿金额比法定标准低有效吗?

原则上,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员工方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应当有所认识,双方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若《工伤赔偿协议》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说明各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知情,若员工方未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有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工伤赔偿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一般来说,对各方当事人是具有约束力的。实践中,一般在工伤鉴定结论出来后,员工在对自己权利义务明确知晓前提下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如果鉴定结论未出,员工对补偿金额存在较大错误认识的,协议无效。

2020-12-21
劳动者患新冠肺炎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广东地区)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17条:劳动者患新冠肺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者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2020-12-14
劳动者故意隐瞒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拒不配合接受检查、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或者劳动者拒不遵守或接受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安排,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1条: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上述情形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或比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3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020-12-14
职工拒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可否暂缓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拒绝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者办理交接手续时隐瞒重要信息,甚至不辞而别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的规定,实际上是为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了程序上的设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在未办理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以此来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避免因为岗位人员更替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2020-12-07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劳动合同是终止还是解除?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而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四、五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