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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合同到期已超一年,单位仍继续用工,但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随时终止或解除吗?(上海地区)

2020-12-28

不可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此情况下,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支付二倍工资义务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但不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