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拒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可否暂缓支付经济补偿?
2020-12-07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拒绝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者办理交接手续时隐瞒重要信息,甚至不辞而别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的规定,实际上是为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了程序上的设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在未办理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以此来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避免因为岗位人员更替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