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人员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上海地区)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应该如何处理?(上海地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相应提供服务的约定。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准许。此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北京地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文)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继续工作,经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终止劳动关系。

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后能否再次提起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此外,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企业搬迁,劳动者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广东地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已废止,但据裁审机关口径,其仍可参考)第9条规定,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距离退休还余1个月时发生工伤,目前停工留薪期预计3个月,是否需要延迟退休?(上海地区)
不需要延迟退休,但用人单位的相应补助有一定特殊性。 到达退休年龄前,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7条规定,停工留薪期间原薪酬福利待遇维持不变,需要公司按月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后,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第8条的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

如何认定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湖北地区)
根据湖北省人社厅发布的《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 指引(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认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一)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二)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 (三)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不能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无锡市有关病假待遇标准的规定?(江苏地区)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现无锡最低工资标准为2490元,即2490元*80%=1992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