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基数的封顶数以何地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广东地区)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有何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五、关于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赔偿问题 (一)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二)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

用人单位被认定违法解除,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北京地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第9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 形的; (4)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 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5)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的; (6)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拒绝的; (7)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 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的,用人单位仅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不宜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用人单位在发现违纪行为多久内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浙江地区)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文号:浙高法民一[2014]7号) 第八条: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答: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一般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月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用人单位在发现违纪行为多久内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重庆地区)
根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2011修订)(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再追究该违章责任。

何种情况下外包的发包方可能面临工伤责任的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号: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关于员工离职后短期内再次入职情形,工龄是否需要连续计算?(深圳地区)
需要。深圳地区有限定时间内须连续计算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