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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外省户籍的情况可不可以请休护理假?(广东地区)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计生条例》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

2023-01-30
新入职参保职工当月能否享受医保待遇?(天津地区)

可以。根据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并建立个人账户,因此员工可以享受当月医保待遇。

2023-01-30
集体合同订立后何时生效?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除集体合同本身对生效时间有特殊约定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023-01-09
公司能否在女员工休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待生育保险向公司打款后一次性支付员工生育期间工资待遇?(南京地区)

不可以。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而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及相关规定,在江苏地区,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并非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而是通常由社保部门在生育女职工产假期满次月发放到其所在参保单位后,再由用人单位发给生育女职工,具体操作时,如果生育津贴金额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如果生育津贴金额高于产假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高出产假工资的部分要发放给生育职工。 因此,在江苏地区,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并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后领取生育津贴后进行“查缺补漏”,若用人单位未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一方面会影响女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亦可能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继而可能承担法律规定的“推定解雇”的经济补偿金。

2023-01-09
劳动者加班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安徽地区)

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六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平均工资计算; (四)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022-12-05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如何确定用人单位责任?(北京地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6条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22-12-05
因发生竞业限制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能否约定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184号案》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2022-11-24
育儿假是否可以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

可以。根据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规〔2022〕18号)第三条(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202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