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在女员工休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待生育保险向公司打款后一次性支付员工生育期间工资待遇?(南京地区)

不可以。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而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及相关规定,在江苏地区,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并非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而是通常由社保部门在生育女职工产假期满次月发放到其所在参保单位后,再由用人单位发给生育女职工,具体操作时,如果生育津贴金额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如果生育津贴金额高于产假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高出产假工资的部分要发放给生育职工。
因此,在江苏地区,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并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后领取生育津贴后进行“查缺补漏”,若用人单位未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一方面会影响女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亦可能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继而可能承担法律规定的“推定解雇”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