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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不能安排入职体检怎么办?(上海地区)

对于有体验要求的企业而言,疫情期间员工不能做入职体检的,建议协商推迟入职时间。如果因业务需要员工疫情期间入职的,建议可将入职体检事项与员工的录用条件建立关联,或要求员工另行提供健康承诺书。如:可在录用通知书或承诺文件中明确“因疫情原因,需要在复工后x日内提交体检报告,如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提交体检报告或体检报告指标异常(如职业禁忌)将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2022-04-25
疫情期间,为缓解公司现金流,可否延迟发放部分工资,到年底统一补足?(上海地区)

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未针对企业在疫情期间不能按时发放工资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基于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精神,建议企业可与员工本人协商,或与工会、职代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来确定调整发放工资的方案。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将其视为对员工个人劳动合同部分内容的临时性变更。

2022-04-25
生产型企业,工厂员工实行综合工时制,工资发放是否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Office员工一致?(上海地区)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厂员工,在疫情封控期间,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正常按周期计算工时,发放工资。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公司可以直接安排员工优先使用法定年休假、公司福利休假等有薪假期;此前还有剩余加班调休的,公司亦可进行安排;另外,在综合工时制的工时周期内(如月度、季度、半年、一年)亦可调剂使用休息日,即先休假后补班。

2022-04-18
停工停产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于还需要承担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缴纳部分,生活费支付标准是多少?按照应发工资界定还是实发工资?(上海地区)

就上海地区而言,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的生活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590元),且应为实发报酬,不得再扣除员工个人社保公积金部分。对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标准,公司亦可通过与员工本人协商,或通过与工会、职代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确定相关方案,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且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可以按照相关方案执行,并可视为对员工个人劳动合同的变更。

2022-04-18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因疫情隔离,不能当面和员工续签,如何处理?(上海地区)

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如不再进行续签的,则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如劳动合同到期后需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签的方式订立劳动合同,或可与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并在复工后尽快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022-04-11
在疫情停工停产期间,车间的外包员工无法安排居家办公,如何发放该部分员工的工资?(上海地区)

首先,需要确定外包服务协议中是否有针对类似情况的约定,有约定,从约定;其次,若没有相关约定,由于企业与外包员工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实际可以不适用现有的劳动关系下的政策规定,企业应仅需承担对外包公司的服务费用。而因未有服务的情况下,原则上企业可暂停支付服务费(仅限符合法定要求的真正的全风险外包);同时,企业也可以与外包公司协商,共同协商解决疫情防控下的用工成本问题。再次,若非全风险外包而适用劳动关系下的政策,则此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停工停产的相关规定,员工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提供劳动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以按照停工停产原则,自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

2022-04-11
员工通勤途中或工作期间感染新冠的能认定为工伤吗?(全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除非是参与抗疫的医务工作者、参与抗疫的其他工作人员,普通员工在上班途中或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被认定为工伤。

2022-03-28
疫情期间停工停产生活费包含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吗?(天津地区)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二)》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提高生活费标准。”“职工生活费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可依法代扣代缴。”

202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