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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存在的,应如何审查证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的如何处理?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主张加班费的应否支持?(山东地区)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3.3.31): 二十一、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存在的,应如何审查证据。 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存在所提交的证据,应当审查如下证据:一是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证据,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通知书、任务安排单、任务分配单以及单位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发出的短信微信通知等,只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才有义务支付加班费,若是劳动者未完成工作任务自行加班的,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二是劳动者出勤从事加班工作任务时的证据,如劳动者在工作记录上的签名、出勤记录上的签名、完成工作量的交付凭证、交接班记录。实行电子考勤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应提供刷卡刷脸记录、钉钉软件考勤截屏等证明出勤加班的证据;三是加班工作任务完成后的证据,如完成加班工作后的交接班记录、考勤表、用人单位发放报酬的工资条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对于劳动者在诉讼中提供上述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在综合查证的基础上对加班事实的存在作出认定。

2023-06-19
外国人在华工作,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受到限制?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其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后可以续订。

2023-05-29
劳动合同到期日遇到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5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故劳动合同到期日应当以合同双方的约定为准,即使遇到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也无需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才能终止。

2023-05-09
劳动者发生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上海地区)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2023-05-09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约定延长试用期,延长后累计的试用期在法定期限内,该延长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浙江地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约定延长试用期,延长后累计的试用期仍在法定期限内的,不属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该约定合法有效。【浙高法民一[2019]1号】

2023-05-05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未发放或未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浙江地区)

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为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浙高法民一[2019]1号】

2023-05-05
哪些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劳动者的工亡赔偿待遇?近亲属间如何分配劳动者的工亡赔偿待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北京地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具体认定可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除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享受劳动者的工亡赔偿待遇的近亲属范围的顺位可参照《继承法》中法定继承顺位考虑。

2023-04-27
股东、合伙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存在劳动关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浙江地区)

股东、合伙人与劳动者身份原则上并不矛盾,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与股东、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同时可以综合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提供劳动等情况综合认定。

202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