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上海地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中的4个疑难问题解答》中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原则上应为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但劳动者自愿放弃病假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休息时间,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可以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早于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的,则应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
2021-12-13
市卫健委发布关于新修订《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口径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现就《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口径答复如下:
2021-12-07
浙江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浙江地区)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2021-12-07
劳动者享受完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何标准发放工资待遇?(上海地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中的4个疑难问题解答》规定:“倾向性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最长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仍需治疗的,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无法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所以,劳动者如享受完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后仍需继续治疗、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劳动者病假待遇。”
2021-12-07
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至新修订《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实施(2021年11月25日)前这段时间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上海地区)
在这段时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经按照原《条例》享受完毕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补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经领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再补领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医保部门会自动按原申领银行账户予以补发,无需个人重复申请。
2021-11-30
在新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之日(2021年11月25日),子女年龄不满三周岁的,其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上海地区)
可以享受育儿假,以孩子的实际年龄来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实际年龄已经满1周岁、未满2周岁的,则其父母双方还可以享受2个周年期间的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2021-11-30
企业未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其计算基数包括加班费吗?(上海地区)
不包括。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 18 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 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2021-11-23
职工曾从事多个不同的特殊工种,能否将多个特殊工种的年限合并累计计算?(广东地区)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