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何履行?(上海地区)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海市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2条:“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参见)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不符合中止条件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的,应按规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计算是否包括加班工资?(杭州地区)
包括,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9年)第十四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按照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数额计算。个人应负担而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不予扣除。加班工资等不固定的收入不予扣除”。

劳动者能否单方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深圳地区)
可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对于公司编制工资支付表有何储存和管理要求?(山东地区)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21修订)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为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计算是否包括加班工资?(深圳地区)
包括,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九十七条,“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2022年,外籍员工是否仍能够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规定,相应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保留生效政策原文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职工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能享受年休假吗?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哪些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北京地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