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是否必须征得员工的同意?(上海地区)
企业申请、组织复工复产,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范畴,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但复工企业应就闭环生产期间的整体方案履行沟通程序,听取工会、职代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意见,做好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将闭环生产期间的各项情况向职工进行说明。劳资双方应友好协商、互相体谅,采取更多的变通方式,平衡双方权益、稳定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缓发劳动者工资?(上海地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延迟复工未按期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要求撤回离职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北京地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十七条的规定:离职申请自送达用人单位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期办理离职手续不影响离职申请的效力,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劳动者提出离职至办理离职手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可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分别确定。

用人单位合规复工复产后,劳动者不愿复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持?(北京地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经催告、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如何履行民主协商及告知程序?(上海地区)
“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经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传达或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履行了民主协商和告知程序。”

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上海地区)
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至用人单位正常出勤上班,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的,可按以下情形区分处理: 第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第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第三,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员工入职不能安排入职体检怎么办?(上海地区)
对于有体验要求的企业而言,疫情期间员工不能做入职体检的,建议协商推迟入职时间。如果因业务需要员工疫情期间入职的,建议可将入职体检事项与员工的录用条件建立关联,或要求员工另行提供健康承诺书。如:可在录用通知书或承诺文件中明确“因疫情原因,需要在复工后x日内提交体检报告,如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提交体检报告或体检报告指标异常(如职业禁忌)将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疫情期间,为缓解公司现金流,可否延迟发放部分工资,到年底统一补足?(上海地区)
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未针对企业在疫情期间不能按时发放工资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基于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精神,建议企业可与员工本人协商,或与工会、职代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来确定调整发放工资的方案。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将其视为对员工个人劳动合同部分内容的临时性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