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否以有价证券等其它形式支付工资?(全国)
不可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疫情防控期间共享用工的劳动关系如何界定?(上海地区)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的通知(沪人社关〔2022〕89号),疫情期间由员工富余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单位工作的,不改变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上海地区)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的通知(沪人社关〔2022〕89号),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处理。

劳务派遣员工,被作为密接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工单位可以将该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吗?(上海地区)
为避免和减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劳动关系稳定的冲击和影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意见,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据此,对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治疗或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以及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企业承担了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现在需要紧急加班,应当如何处理? (上海地区)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求职人员接收Offer后,未开始工作即被封控,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上海地区)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于该员工并未开始工作,用人单位并未开始用工,因此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工资。

企业复工,是否必须征得员工的同意?(上海地区)
企业申请、组织复工复产,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范畴,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但复工企业应就闭环生产期间的整体方案履行沟通程序,听取工会、职代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意见,做好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将闭环生产期间的各项情况向职工进行说明。劳资双方应友好协商、互相体谅,采取更多的变通方式,平衡双方权益、稳定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缓发劳动者工资?(上海地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