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职工昏迷期内让其妻子代签辞职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概要】
高某于2011年6月进入某钢铁公司从事机修工作。
2020年12月31日,高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2021年1月15日,高某的妻子李某到公司要求预支工资为高某看病,公司向其出具辞职报告打印文本一份,要求李某签字拿钱,李某遂在辞职报告人处代高某签字。
经过为期三个月的治疗,高某身体逐渐康复,但其回公司上班时被告知其已离职。
2021年4月16日,高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仲裁委终结审理后,高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高某昏迷期内妻子代签辞职报告的效力。
【裁审结果】
仲裁:对高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审观点】
一审:辞职报告处的签名为“高某李某代”,不是高某本人所签,某钢铁公司陈述系高某妻子李某代签,但某钢铁公司对李某代签辞职报告的行为未向高某本人核实,对签订经过也未举证证明,且当时高某尚在医院住院治疗,处于医疗期。综合考虑双方的庭审陈述、李某的证人证言及高某当时的身体健康状况,一审法院认为某钢铁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支持高某主张的赔偿金。
二审:某钢铁公司告知李某在辞职报告上签字时,高某尚处于昏迷状态,对于此事并不知情;在高某恢复意识后,某钢铁公司亦认可其未将离职事宜告知高某。因此,案涉辞职报告并未体现高某本人的真实意愿。且当时高某处于危困之际,某钢铁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李某代高某签字,剥夺了劳动者选择及协商的权利,违反了公平、诚信及自愿的原则。因此,某钢铁公司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令其向高某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蓝白评析】
代理在民事法律上是一项常用的制度,配偶代理本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情形也较为常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日常家事代理为法定代理,无需另行委托授权。
然而,劳动用工领域的相关事务并不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劳动关系本身具有特殊性,涉及身份关系,而不仅仅是财产关系。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等关乎劳动者重大权利义务的事项,即使双方系夫妻关系,也不适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而应适用委托代理的规则,即有关行为需要劳动者本人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
若员工明确授权委托他人代提交辞职信、代签署解除劳动合同文件等,同时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或胁迫等情形,确实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代理行为也会得到法律认可。若公司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员工进行进行确认,员工追认代理效力的,则也可避免后续争议。但在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配偶代为签署辞职报告时,既未核实其是否取得授权,也未向在劳动者清醒后向本人及时进行追认,同时,员工在住院治疗期间主动进行辞职也明显不符合常理,存在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劳动者配偶必须签字的高度盖然性,最终法院认定该代理行为无效,也属合理范畴。
蓝白建议企业在拟定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添加紧急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授权代理的相关条款,约定紧急联系人可以代理员工本人签署协议、领取工资待遇等,尽量降低此类风险。当然更稳妥的是,就委托代理人的具体代理行为获得员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在具体代理行为发生后获得员工的事后追认。上述紧急联系人授权代理的条款也可适用于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员工,使企业避免无法联系上员工、无从着手处理劳动关系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