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用假简历入职被判返还工资

【2023.5.7来源于:西部决策】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李四与天天健康诊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四从事管理工作。李四在合同职工信息栏手写为“职业医师中级主治”,在所获学位或证书栏手写“临床本科、职业”,伪造执业医师资格证照片发送给诊所。
法院审理认为,李四以欺诈手段,使天天健康诊所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但其确实付出了劳动,综合认定李四返还工资35000元。
【蓝白快评】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即劳动者在应聘阶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信息的,可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用人单位为诊所,医疗诊断关乎病人生命健康,而员工从事的医疗部管理工作亦需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员工编造虚假资格证信息,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最终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结合员工付出的劳动酌定其返还部分工资,属公允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没有如实提供信息会否构成“欺诈”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未如实说明的信息是否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等综合判断。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说明的信息与劳动合同无关,甚至属于个人隐私,劳动者对此不负有告知义务的,如婚恋状况等,或者经过一段时间的履职,用人单位已认可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并给予较好的考核结果,司法实践往往也不会支持用人单位以“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