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不知女职工怀孕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北京地区)

倘若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明知且有过错,则不应构成违法解除,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应恢复履行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单位明知或在通知到期终止后、实际到期终止前被女职工告知怀孕,单位仍坚持继续终止的,女职工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基于用工管理,会提前告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劳动者续签的意愿,特别是北京等地区有地方规定,对于到期终止合同也要求提前一个月通知,如女职工在通知期内确诊怀孕或实际怀孕(终止后确诊),显然用人单位在通知时并不掌握女职工已怀孕或即将在通知期内怀孕的事实,故终止的过错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
但女职工三期保护仍需遵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怀孕的,不能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