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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七个月被公司劝退?有违《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

2021-10-11

【2021.9.27来源于: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正当国家鼓励生育、多地将增设生育假提上日程,一则“怀孕七个月被公司劝退”的新闻登上热搜。河南电视台日前报道,在郑州某房地产公司做销售的许女士怀孕七个月时,被用人单位告知外编人员没有产假,生孩子需要离职。

自称从未因怀孕耽误过工作的许女士感到委屈,网友也对这家公司的劝退理由大惑不解:外编人员就不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9月27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又重申了这一规定,并添加了禁止恶意调岗一项。《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三)妇女与经济——策略措施:”进行了如下规定:

改善女性劳动者劳动安全状况。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和健康宣传教育,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执行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意识。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以及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落实哺乳时间和产假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防护和职业健康监督保护,保障女职工在工作中免受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生产工艺的危害。

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执法措施。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加大对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失信惩戒力度。推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女职工维权仲裁庭,依法处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

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恶意调岗、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推动落实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培训等支持。高校、研究机构等用人单位探索设立女性科研人员生育后科研回归基金。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务。

 


【蓝白快评】

日前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重申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的规定,并添加了禁止恶意调岗这一项,这些文件并没有区分员工是否为编内还是编外。以“外编人员”作为借口,“外编人员没有产假”“劝退员工时不知其怀孕”“没有适合孕妇的岗位”等理由,在用人单位辞退怀孕员工时都是难以立住脚的,不但严重违反了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还很容易让涉事企业陷入舆论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