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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三胎产假有调整,结算申报时间延长至三年

2021-09-27

【2021.9.22来源于:网易新闻】

自今年10月1日起,新颁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

今年新增的变化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同时,按照新的《规定》,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享受待遇不享受津贴。

《规定》最大的变化是,明确了三胎政策,并调高产假为178天。此外,费用结算申请时间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蓝白快评】

广东此次发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在应缴对象、缴费方式、保险待遇及结算方式都做出了细致的规定,相较于此前的规定,此次《规定》存在诸多新的变化,例如缩短了生育保险生效时间、明确了终止妊娠七个月以上的产假天数、延长了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时间、明确了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的人员范围、将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为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可以享受80天的奖励假,而本次《规定》中女职工享有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中并不包含奖励假天数,在规定的奖励假期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而非由社保基金发放生育津贴。

另外,根据《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