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21.9.14来源于:澎湃新闻】
近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等。
《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管理办法》强调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特别强调要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触碰“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两类人员,即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下一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抓好落实,不断深入推进,确保“双减”工作取得实效。
【蓝白快评】
随着“双减”政策的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成了重点规范对象,本次教育部及人社部联合出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主要对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招用要求、人员比例、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方面严格限制了准入门槛,明确了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强化了对于中小学生的保护;另一方面亦强调了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要求,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各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
《管理办法》还首次提出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若从业人员存在“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则可能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从业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将不得招用,对存在行为“红线”的从业人员亦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校外培训机构亦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其中第八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此前,上海就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成为全国首个“涉性侵人员从业限制意见”;今年6月1日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样有类似规定,国家将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若用人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