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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1.69亿!博威商业秘密被侵案宣判,6名跳槽人员均获刑

2021-09-13

【2021.9.3来源于:潇湘晨报】

此前,博威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团队共六人受高薪利诱,先后“跳槽”,并以博威公司的技术秘密为基础,在新公司启动了类似的项目论证工作,涉及的商业秘密虚拟许可价值高达1.69亿余元。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翁某等六被告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被告人翁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某等四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余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刑罚。

 

 

【蓝白快评】

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不同的法律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包括民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等。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会通过《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等约定或制订企业规章制度来保护本企业商业秘密,员工即应遵守用人单位的保密要求。员工存在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企业可能会依据保密约定或制度规定,解除与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造成企业损失的,可能会追究员工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还会面临行政处罚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形式责任。

本案中,员工离职后因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最终被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及罚金。需要说明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再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条件,而是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几名员工仅是以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新单位进行类似项目论证工作,并未产生违法所得,甚至还未对原单位造成实际损失,最终还是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案涉及的商业秘密虚拟许可价值较高,结合涉案人员的具体犯罪情节,最终判处了较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