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人社部发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新规,9月1日起施行!

【2021.9.6来源于:豫法阳光】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首次对该标准进行了规定,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四条规定,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规定,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蓝白快评】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情形下,依法也会享有一定的待遇,以上海为例,非因工死亡待遇为:1、丧葬补助金(2个月企业平均公司,部分少数民族职工可增加50%);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人者-6个月本人工资,2人者-9个月本人工资,,3人及以上-12个月本人工资);3、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570元/月/人,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增加30%);非因工死亡待遇由社保基金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非因工死亡待遇,以往全国范围内并无统一标准,而是由各省份自行确定,在待遇名目、待遇标准、享受条件、支付对象及支付渠道等均存在差别。
本次人社部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制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明确了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即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具体标准,该规定自2021年9月1日执行,这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对于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统一。
当然,该规定施行后,在具体执行上可能还是会存在一些争议或矛盾,如:《办法》与地区性政策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如何适用?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类似待遇名目)是否还能享有?遗属范围是否包括与死亡员工不存在供养关系的亲属?等等。因此,《办法》的适用可能还需要结合地区实际情况来进一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