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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用人单位能以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吗?

2021-08-16

【案情概要】

A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成立。B物流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成立,股东包括刁某及A公司。A公司与三快公司与2018年5月10日签订《配送站点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点所在地为吴江,站点名称为“A公司【吴江】步行街站”,该协议第四条约定,A公司承诺与其配送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给予其配送人员符合法律要求的薪资支付、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要求的各项福利待遇。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9月30日。后A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与三快公司签订《配送站点合同》,就配送站点合作及配送服务费标准进行补充约定,该协议的有效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A公司与好活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签订的“好活”平台服务协议, 约定A公司通过好活平台发布项目,由“接活方”进行处理。 “接活方”(又称“接活团队”、“团队”、“创客”、“师傅”)指在“好活”平台上已注册并经乙方确认符合甲方业务要求的接活团队、在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从事临时经营的自然人、从事领取、解决和/或完成“好活”平台公开且正在进行中的待解决任务、课题或其他相关需求,由单一或数个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组成从事接活的主体。

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2018年9月22日,蒙某与水滴公司签订《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协议约定蒙某自愿使用好活平台作为创业管理工具,因此应以个体工商户身份按水滴公司要求及平台规定注册认证有效账户,该协议无蒙某的签字。2018年9月22日,好活公司与昆山市C工作室(乙方、承揽方,经营者为蒙某)签订的《项目转包协议》一份,载明:委托承包事项自2018年9月22日至好活公司承接的相关业务完成之日终止,C工作室负责独立承包甲方的A公司代理服务,但该协议上并无蒙某的签字,亦无昆山C工作室的签章。2018年10月10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蒙某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昆山C工作室”。好活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22日、11月9日、11月30日向蒙某转账6386.78元、693元、825.31元。昆山C工作室于2019年4月11日向好活公司开具发票一张,显示服务费价税合计为7905.09元。

其他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1日,蒙某入职A公司,担任美团外卖骑手工作,通过美团骑手APP进行考勤以及接受派单任务。2018年8月21日、9月20日,刁某向蒙某转账6653.4元、7543.2元,备注均为“代发工资”。A公司为蒙某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自2018年10月4日0时至2018年10月4日23时,特别约定的内容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载明雇员在接受‘美团’、‘美团外卖’指定的订单配送期间发生如下事故……”。2018年10月4日21时30分许,孙某驾驶汽车与蒙某发生碰撞,造成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就该起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5月5日,蒙某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自2018年3月1日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A公司与蒙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仲裁: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蓝白评析】

外卖、快递等新兴服务业已成为日常生活的必须,但是对于从业者与服务商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仍然处于激烈争议中。本案是2020年度江苏省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是一起平台用工体系下的争议。通过研读本案,笔者希望能够从案件中抽离出部分法院对于此类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逻辑,为平台用工企业提供一定的借鉴。

本案是一起十分典型的外卖员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件。本案中,某公司系外卖配送服务商,通过一家叫做好活的平台进行工作任务的发布、处理,而外卖员则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同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在好活平台注册。后外卖员在配送过程中发生车祸,要求认定工伤,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纵观全案,其最为核心的争议点在于,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为由规避其用工主体责任?换言之,就是在本案的这种情况下,外卖员与该外卖配送服务商能否形成劳动关系?

当下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之依据主要见于《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其中规定了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要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公司强调劳动者的个体工商户身份,是为了表明劳动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同时表明劳动者并无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但是细看本案的时间点可以发现,交通事故发生时间(10月4日)要早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时间(10月10日)。同时,公司提供的所谓《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虽然签订时间早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但是其中并无员工的签名,而所谓的《项目转包协议》,也并无员工的签名以及工作室的签名。因此,在上述协议效力皆存疑,且营业执照颁发时间晚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的情况下,法院回到了依据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通过比对三个认定劳动关系的要素来探究双方法律关系的轨道上来。外卖员通过软件app接受考勤、派单等公司管理行为,同时其工作内容是外卖配送站点的业务组成部分,在主体适格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最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聊到这里,可能有些人会有如下疑问:若上述协议皆生效,且交通事故发生于营业执照颁发之后,还会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呢?当然司法实践目前尚未对此形成一致意见,对双方而言还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但是,对于用工企业而言,如何完善操作,形成有效的合约体系,来构建有效的法律关系,首先是一个管理问题。

而针对如此纷繁复杂的平台用工法律关系认定问题,国家已经在开始行动,如2021年7月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就对平台用工当中,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处理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导。当然,有些地方也已经开始自己的规范实践。如南京市发布了《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对于外卖员的多种不同法律关系进行了严格、详尽的区分,为实务操作提供了很好的参考。笔者相信,后续不论是各个地方层面或者国家层面,定会出台更为详尽的规定来规范平台用工的法律关系,蓝白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