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提醒:沪人社委发【2009】38号文将于2021年8月15日到期

【2021.8.7 来源于:上海市人社局】
沪人社委发【2009】38号文规定,外籍员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该文自2009年发布,后在2016年,沪人社法[2016]301号文件将该文效力延长至2021年8月15日,因该规定与2011年发布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相冲突,经确认,(2009)38号文今年8月15日后效力终止,不再续延。
【蓝白快评】
除两国或两地条约规定免除的之外,外籍人士在中国大陆地区就业应当依法缴纳社保,这在2011年的人社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就已经明确。但在实操中仍然有一定的差异,各地的执法标准宽严不一。上海地区仍然是采取“告知-处理”的尺度,即外籍员工向社保相关机构举报、投诉,坚持要求缴纳社保的,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至2011年。北京地区则是要求用人单位主动按照人社部规定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